2008年8月2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刑上“老鼠仓”,为治股市添利剑
刘效仁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新增条款,严厉追究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刑事责任。“老鼠仓”行为当事人可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新华社)。
  笔者以为,这将成为股市治“黑”的一大利器,值得鼓而呼之。
  公开公正公平乃证券市场的基石和命脉,内幕交易、“老鼠仓”却是证券市场的毒瘤,不仅破坏市场交易的公平和效率,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声誉,更严重践踏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然而,“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因此,股市经营较规范的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对 “资本的贪婪”用了重典。
  比如美国,1988年出台的《内幕交易及证券欺诈制裁法》规定,无须考虑内幕交易者是否有“利润所得”,一概予以行政罚款处罚,自然人的可处罚金额被提高至10万至100万美元,法人则可被处以高达250万美元的行政罚款;2002年通过的《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进一步规定,任何人通过信息欺诈或价格操纵、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最多可监禁25年或处以罚款,并延长了对证券欺诈的追诉期。
  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制并不健全——对内幕交易者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就拿去年那起著名的基金“老鼠仓”案来说,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和南方基金公司的从业人员唐某、王某虽因违法违规进行证券投资、谋取私利被查处,但证监会仅仅对两人开出罚单并实行市场禁入。因为刑法没有针对相关行为的规定,所以难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还有去年7月初,万科董事长王石的妻子王江穗买卖自家公司股票的事一度闹得沸沸扬扬,最终被认定并不违规。我们虽然不能妄断其中有猫腻,但这种结果和相关法制不健全是密切相关的,至少是法律法规有个不小的空子让某些人钻了去。
  由此可见,健全法制,加重处罚,刑上“老鼠仓”,已成为中国股市治黑治乱得以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